2)第430章 第454 455章(合并章)盗窃VS诈骗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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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和检察院说的也是五部手机?”方轶看着他的眼睛问道。

  “是,一共就五部,真的。”邹光眼珠滴溜溜乱转,不敢看方轶。

  方轶知道他肯定没说实话,但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没往下挖自己又何必呢。

  其实方轶猜的还真对,邹光在市内流窜作案二个多月,怎么可能就弄了五部手机(章狱友也没跟警察说实话),只不过很多家长没报案而已,就这五部手机还有一部是邹光被警察诈出来的呢。

  说起来邹光也是倒霉,之前报案那三位家长都是普通民众,警察登记后都做普通盗窃案处理了,第四位报案的家长身份有些特殊,立刻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重视,于是一顿操作后很快便有了结果。

  从看守所回来,中午吃饭后方轶稍事休息直奔检察院进行调卷,并与负责该案的检察员沟通了案情。

  次日下午邹光的父亲邹达良再次走进了律所的会议室。

  “方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您觉得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邹达良抻着脖子,双眼盯着方轶问道。

  在他看来,诈骗罪好像要比盗窃罪重,之前邹光参与盗窃被判了一年,所以他对盗窃罪有些了解。

  “我认为邹光构成诈骗罪,不是盗窃罪。我与检察院的意见一致。”方轶道。

  “为啥?”邹达良追问道。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点,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重点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重点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道。

  “打个电话花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道。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道。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下道。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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