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430章 第454 455章(合并章)盗窃VS诈骗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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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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