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5章 不得不为 1_房事规则: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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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公司的部分期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到房屋管理局办理预售登记。约定期限内,经房地产公司书面同意,信托公司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新的购买人。这意味着,在抵押期内,资金流紧张的开发商仍可以卖房,每卖出一套房偿还一部分信托公司的贷款,但是必须由信托公司协助办理登记手续。也有一些开发商选择整体出卖的方式,偿还贷款解除限制后统一售房。

  如果贷款期限已到,开发商溢价回购房屋,信托公司则退房,该信托计划结束。溢价部分为信托公司的收益,收益在信托计划前双方已有约定。如果发生到期不偿还贷款的情况,无需经房地产商同意,信托公司可以将房屋转让给新的购买人。所以通常情况下,信托计划上会显示,信托公司会以相比市场价较低价格购入房屋,规避风险。

  这种模式被认为具有很多优点。首先信托公司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向房地产公司融资,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模式,不会影响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另外,便于房地产公司进行销控,开发商可以将户型、位置较好的房子通过预售登记模式先预售给信托公司进行融资,在融资行为结束后进行销售,把好房子留到最后再卖是符合开发商一贯的销售思路的。

  而信托公司更易于处置抵押房产,抵押模式下债权人获得担保物权,不会导致产权的变化。在预售登记模式中,预购方获得了房地产所有权的期待权,已导致产权的变化。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信托公司在预售登记模式下可以直接对外转让取得房产证的所购房产。因为房屋已转入信托公司名下,处置房产不需要经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更为便利快速。而信托公司也被认为能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下,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来获得清偿,处置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而在预售登记模式下,信托公司有可能获得贷款本息以外的投资收益。由于信托公司以购期房形式融资时房价比较低,足以对抗房产贬值风险,因此预售登记模式下对外转让所购期房,即便扣除所有交易税费,仍可以获得高于贷款本息的收益。主要风险存在于优先受偿权风险以及到期无法竣工风险。但二者均可以在发放贷款前有所规避。

  只是现在利用这种方式融资有些风险,原因就是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等。

  可是,说是说,做是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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