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427章 第450 451章(合并章)他没活够!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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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该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里,在强奸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强奸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刑事责任时,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发经过为,被告人高强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后与之发生关系,并在强奸过程中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根据被告人高强供述,其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断,被告人高强为实施强奸行为而实施的蒙头、扼颈、捂嘴等暴力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强在强奸过程中抢劫金戒指的行为,暴力程度轻微。可见,被告人高强抢劫金戒指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归案后被告人高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请法院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虽然心里一百个不情愿,但是作为被告人高强的辩护人,方轶还是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建议。

  ……

  庭审结束后,众人等待最后的裁决,十分钟后,合议庭成员走进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高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罪行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高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关于高强的辩护人提出高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强进入被害人房间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强行抢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强奸过程中的临时起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现法判决如下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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